(2016)陕0103民初7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倪来安诉被告吉鸿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来安,吉鸿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206号原告:倪来安,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吉鸿艳,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来安诉被告吉鸿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来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来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来安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来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