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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倪来安诉被告吉鸿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来安,吉鸿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206号原告:倪来安,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吉鸿艳,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来安诉被告吉鸿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来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来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来安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来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