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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新明宇塑胶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新明宇塑胶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721号之一原告:常熟市新明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禧路。法定代表人:李明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安君。本院在审理常熟市新明宇塑胶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新明宇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新明宇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1元,保全费2007元,合计诉讼费4888元,由原告常熟市新明宇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昊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