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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姚永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513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永远,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2011年6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邹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永远犯交通肇事罪,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永远及其辩护人邹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姚永远驾驶“皖C×××××”号“琴岛”牌重型箱式货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S225省道自南向北行至石山村后唐组路段时,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郑某乙驾驶的二轮电瓶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6月12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姚永远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姚永远与郑某乙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姚永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永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永远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姚永远驾驶“皖C×××××”号“琴岛”牌重型箱式货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S225省道自南向北行至石山村后唐组路段时,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郑某乙驾驶的二轮电瓶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6月12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姚永远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姚永远到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姚永远与郑某乙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2016年10月20日,郑某乙亲属与姚永远、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就郑某乙亲属关于郑某乙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经本院调解解决,并取得被害人郑某乙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永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甲、潘某证言、到案经过、报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鉴定委托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口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伤情介绍、死亡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永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永远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姚永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以上各量刑情节,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永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季 诚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雪婷法院诫勉语:姚永远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