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5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书安、周富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安,周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5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书安,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周富春,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书安与被执行人周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周富春尚欠申请执行人郑书安借款10000元、利息2400元(自2011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4697.59元(自2012年7月10日暂至2014年6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7日止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周富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