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陈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84号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被执行人陈九平。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天信公正处于2016年6月38日做出(2016)兰天信公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证书生效后,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九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陈九平给付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未到期本息���办案费共计91000元。二、该款于2016年10月30前缴纳至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指定账户内。三、如被执行人陈九平不按此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将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拍卖处理,折抵后,不足的部门由陈九平继续偿还,并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执84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效力。审判员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