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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少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涛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少涛为偿还因私彩赌博而欠下债务,自2004年1月7日至2006年9月4日,先后通过雇人冒充房产所有人、伪造虚假的身份信息资料和房产信息资料等方式,多次与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诈骗金额共计77.8万元。1、2004年1月,黄少涛盗取了其父亲黄孔文黄某甲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路35号三门501XX房房产证,并通过伪造父亲黄孔文黄某甲和母亲姚兰姚某的身份证、付钱雇了一男一女两名老年人冒充其父母到湛江市麻章区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等手段,与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并与对方到湛江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自2004年1月至2006年9月期间,累计骗取湛江宝兴典当公司人民币13万元。2、2005年2月,黄少涛在取得郑某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17号10栋409XX房的房产权证之后,先是付钱雇用一名男子冒充郑某,而后持伪造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资料到湛江市麻章区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与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及到湛江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自2005年2月至2006年5月期间,累计诈骗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7.8万元。3、2006年3月,黄少涛伙同梁远修梁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湛江市霞山区观海大道127号88XX幢别墅张帖的出租广告,找到业主谎称需要承租该别墅,在骗得业主提供的该幢别墅购销合同书后即复印收藏。尔后,二人通过花钱私刻印章以及伪造“商品房(别墅)购销合同”、湛江市公证处公证书等材料的手段,并雇人冒充该幢别墅的业主,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公司处,提出用别墅做抵押借款,自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期间,累计骗取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57万元。(二)买卖身份证件罪2006年年底,黄少涛在得知自己诈骗行为败露,遂离开湛江市,潜逃至海南省。2007年年底,黄少涛为逃避抓捕、方便自己活动,花6000元向他人购买了一张身份证(谭锦堂,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雅儒村,身份证号码为。黄少涛在取得该身份证后,即化名为“谭锦堂”继续生活、工作,直至2016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少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买卖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少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意见,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的第一、二起事实和买卖身份证罪的事实无意见,但对指控的合同诈骗的第三起事实有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的事实。对意见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黄少涛为偿还因私彩赌博而欠下债务,自2004年1月7日至2006年9月4日,先后通过雇人冒充房产所有人、伪造虚假的身份信息资料和房产信息资料等方式,多次与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诈骗金额共计77.8万元。1、2004年1月,黄少涛盗取了其父亲黄孔文黄某甲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路35号三门501XX房房产证,并通过伪造父亲黄孔文黄某甲和母亲姚兰姚某的身份证、付钱雇了一男一女两名老年人冒充其父母到湛江市麻章区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等手段,与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并与对方到湛江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自2004年1月至2006年9月期间,累计骗取湛江宝兴典当公司人民币13万元。2、2005年2月,黄少涛在取得郑某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17号10栋409XX房的房产权证之后,先是付钱雇用一名男子冒充郑某,而后持伪造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资料到湛江市麻章区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与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及到湛江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自2005年2月至2006年5月期间,累计诈骗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7.8万元。3、2006年3月,黄少涛伙同梁远修梁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湛江市霞山区观海大道127号88XX幢别墅张帖的出租广告,找到业主谎称需要承租该别墅,在骗得业主提供的该幢别墅购销合同书后即复印收藏。尔后,二人通过花钱私刻印章以及伪造“商品房(别墅)购销合同”、湛江市公证处公证书等材料的手段,并雇人冒充该幢别墅的业主,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公司处,提出用别墅做抵押借款,自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期间,累计骗取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57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谭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黄少涛于2004年起用其父亲黄孔文黄某甲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二路35号三门501XX房的房产证与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至2006年9月期间,共向公司贷款13万元。2005年2月,黄少涛用郑某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17号10栋409XX房的房产证及其他资料与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及到湛江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自2005年2月至2006年5月期间,共向公司贷款7.8万元。2006年3月10日上午,黄少涛与梁远修梁某甲提供湛江市霞山区观海大道127号88XX幢别墅的购销合同资料复印件等资料,来到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处,要求用别墅抵押借款,自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期间,共向公司增贷到57万元。梁远修梁某甲贷款期间的每月费用基本上都是黄少涛代其缴纳的,且每月都是黄少涛用其137××××6866的手机与我公司联系交易事宜。后来,由于上述贷款未能及时缴交,我无法打通黄少涛的电话,我便到用于抵押的别墅查找,但住该栋别墅的人说没有梁远修梁某甲这个人。为了进一步查清情况,我们到土地总公证处处查询了合同及公证书,证明都是伪造的。2、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黄少涛是我弟弟,黄孔文黄某甲是我父亲,姚兰姚某是我母亲。我父母发现家里的房产证被人调包,后我致电黄少涛,才得知真的房产证是被黄少涛取走了,并用去典当借款了。登记在黄孔文黄某甲名下的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路35号1幢3门501XX房的房产证现在由我保管,而伪造的房产证当时由我父母保管,但后来遗失了。3、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17号10栋409XX房房屋是我的,我现在就居住在该处,我没有将该套房屋做抵押借款,我也不认识黄少涛。我的原妻子叫阮某,因我俩感情不合于2005年11月4日离婚了,2006年我发现本人的房产证不见了。4、证人阮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在2005年的时候,因生活困难,在没有与郑某商量的情况下,我擅自拿郑某的房产证到湛江市房管局的一评估公司估价,价值11万元,我认为太低,就取消了用该房产证抵押借款的念头。后我与陈荣平一起回到陈荣平的家中,将该房产证件遗失在陈荣平家中,事后我打电话给陈荣平,但他一直推诿,我就一直没有拿回该房产证。我认识黄少涛,平时叫他“四眼涛”,他与陈荣平最好,在我拿房产证评估的时候,黄少涛当时也与我们一起到评估公司。我没有欠黄少涛的钱,也没有要求黄少涛帮我用房产证抵押贷款。5、证人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在2004年,我曾将该幢别墅信息留存在中介公司出租,后来有承租户租了3至4个月就一直空置,到了2007年我才又搬回该幢别墅住,该别墅我于2015年12月出售了。我不记得是否曾经将该别墅的购销合同复印件给了租赁公司,但我复印过别墅的合同,办理什么事情我记不起来了。6、证人庞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保管员,记得黄少涛和其父亲黄孔文黄某甲等几个人大约在2006年来到典当行,向我们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我公司经审核同意后贷款13万元给黄少涛,黄少涛是用其父亲黄孔文黄某甲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路35号1幢3门501XX房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发出后,黄少涛也按期缴纳过一段时期的利息。黄少涛贷了这笔钱款后,他又与一个叫梁远修梁某甲的等几个持霞山区观海路127号第88XX幢别墅的购销合同来申请抵押贷款,我公司经审核后同意贷款57万元给黄少涛,因别墅业主是梁远修梁某甲,为此该笔贷款登记在梁远修梁某甲名下。7、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复核员,在2006年的时候,黄少涛和其父亲黄孔文黄某甲、梁远修梁某甲等几个人先后来到我们典当行,向我们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其中一笔黄少涛用其父亲黄孔文黄某甲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路35号1幢3门501XX房的房产做抵押的,我们公司经审核后同意贷给黄少涛13万元,贷款发出后,黄少涛也按期缴纳过一段时期的利息。黄少涛贷了这笔款后,他又拿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17号10栋409XX房郑某的房产作抵押向我公司贷款,我公司经审核后同意贷款7.8万元给黄少涛,不久后黄少涛又与一个叫梁远修梁某甲的人将霞山区观海路127号第88XX幢别墅的购销合同向我公司申请抵押贷款,我公司经审核后同意贷款57万元给黄少涛,上述三笔抵押贷款,因我是复核员,只对典当票据进行复核和管理,我公司共贷款77.8万元给黄少涛,均是现金支付给黄少涛。8、照片辨认材料,主要内容:谭某辨认出于2006年3月10日一名自称叫“黄小波”的男子拿假的观海大道127号88XX幢别墅资料到宝兴典当公司骗取抵押贷款57万元,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少涛。黄某辨认出被告人黄少涛。被告人黄少涛对姓名为“黄孔文黄某甲”、“姚兰姚某”、“郑某”、“阮某”、“梁远修梁某甲”等人的伪造身份证进行辨认,并指出该身份证件是其伪造的,用于办理公证和抵押。9、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典当合同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黄少涛用黄孔文黄某甲名下的房屋向宝兴典当公司抵押贷款13万元,用郑某名下的房屋向宝兴典当公司抵押贷款7.8万元,用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127号88XX幢别墅向宝兴典当公司抵押贷款57万元。被告人黄少涛指认上述相关材料中“黄孔文黄某甲”、“郑某”等人的签名是他找人冒充签名的。被告人用湛江市霞山区观海大道127号88XX幢别墅进行抵押的公证书等材料是伪造的,该别墅在湛江市房地产档案局没有馆藏档案记录。10、被告人黄少涛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我为了筹钱偿还私彩赌资,我就瞒着我父亲并偷取其放在抽屉里的房产证,擅自用父亲黄孔文黄某甲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路35号三门501XX房的房产证抵押。我当时以每次500元在霞山区霞湖公园找年龄相近的人冒充父亲到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湛江市房管局和湛江市麻章区公证处等部门签字办理相关手续。从2004年1月7日至2006年9月4日期间,我共向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抵押贷款12万元。我不认识郑某,但认识郑某的妻子阮某。我用郑某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17号10幢409XX房的房产证向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抵押借款,我与上次一样到霞湖公园以每次500元的代价找一名男子冒充郑某签名办理相关手续。从2005年2月25日至2006年5月15日期间,我共向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抵押贷款7万元。2006年初,我做房产生意时认识一个自称梁远修梁某甲的男子,因梁远修梁某甲需要贷款,于是我与梁远修梁某甲到湛江市霞山新华书店处花80元找人刻了一枚“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伪造了“商品房(别墅)购销合同书”。2006年3月17日我和梁远修梁某甲携带伪造的“商品(别墅)购销合同”、伪造的购房收据和伪造的湛江市公证处的“公证书”等资料一起到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办理抵押借款,从2006年3月17日至2006年7月29日累计借到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57万元。但被告人黄少涛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时辩称,我与梁远修梁某甲并无合谋。我是根据梁远修梁某甲提供的材料而去湛江市宝兴典当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我对梁远修梁某甲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并不知情。二、买卖居民身份证的事实2006年年底,黄少涛在得知自己诈骗行为败露,遂离开湛江市,潜逃至海南省。2007年年底,黄少涛为逃避抓捕、方便自己活动,花6000元向他人购买了一张身份证(谭锦堂,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雅儒村,身份证号码为。黄少涛在取得该身份证后,即化名为“谭锦堂”继续生活、工作,直至2016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决定书,反映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黄少涛时从其身上扣押“谭锦堂”的居民身份证一张。2、照片辨认材料,被告人黄少涛对其花钱伪造的“谭锦堂”居民身份证进行指认,并对该居民身份证购买的火车票进行了指认。3、被告人黄少涛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在2006年11月的时候,我向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公司抵押借款的事情被发现后,我听大哥说父亲去报案了,我怕自己被抓,就不敢再回湛江了,于是去海南省海口市躲藏。到2007年下半年为行动方便,我在海南省海口市南大桥底下,找一流动摊贩的40多岁的中年妇女,支付6000元给该妇女并提供我自己的照片,要求该妇女为我办理新的身份证件,不久后,我从该妇女处拿到身份证,该身份证的信息是“谭锦堂,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雅儒村,身份证号码为460003198107017613”。然后我就以谭锦堂的身份活动。4、人口信息资料,反映被告人黄少涛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10月15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其在作案时系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5、到案经过,反映被告人黄少涛于2016年1月7日在海南省海口东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于被告人黄少涛提出其没有与梁远修梁某甲合谋骗取抵押贷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少涛伙同梁远修梁某甲用湛江市霞山区观海大道127号88XX幢别墅合同复印件,花钱私刻印章伪造商品房(别墅)购销合同,并雇人冒充该幢别墅的业主向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累计57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人庞某、梁某的证言,照片辨认材料,被告人黄少涛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黄少涛参与该起合同诈骗的事实。故此,对被告人黄少涛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涛无视国家法律,自己以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合计人民币7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少涛又为了掩盖自己真实身份,逃避侦查,向他人购买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又构成买卖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少涛犯合同诈骗罪、买卖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买卖身份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少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买卖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军辉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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