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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鲜开良交通肇事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10刑申4号鲜开良:你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0刑终2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你申诉称,2014年7月12日晚,你驾驶川AA33**沿成自泸高速公路从成都往自贡方向行驶,当日23时左右行驶至成自泸高速公路119公里+695米处。因此处先前发生多车追尾的交通事故,而现场未依规定摆放警示标志,导致你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后仍与先前事故车擦挂。你下车后发现早已有人在路边抱着穿制服的伤者。事后得知在路边抱着的伤者是内江市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到现场勘验事故的协警。孙丽所受伤和林传宇的死亡与自己无关,原审证据不足,自己不构成犯罪。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熊国义应你的妻子鲁文芳之请驾驶货车为肇事货车转运货物,通过威远县晓晓米厂和成自泸高速威远西站对肇事货车所载货物进行称重,证实该货车超载3.575吨,与证人熊国义、杨兵、黄学明的关于肇事车辆称重重量的证言相互印证。你亦供述该车和货物共计二十三、四吨,而该车皮重10.1吨,核载9.905吨,超载三、四吨,足以认定该肇事货车超载的违法事实。你驾驶货车撞击川CG16**轿车和川CAC1**轿车后,川CG16**受力向前推行致该车后面林传宇死亡、孙丽受伤。前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李瑞新、李伟、廖勇等人证言证实,且与卢妍婷、彭霖、蒲凯、XX、鲁文芳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你的供述等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发时间应为22时50分许。第一次事故发生(即四车相撞)后李瑞新于7月12日21时48分报警,李伟21时50分接警,第一次事故后杨婷婷即报120,120车于22时36分到现场,交警李伟、林传宇已到现场。之后,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林传宇、孙俪受伤后120接警时间为22时51分,可以据此认定案发时间应为22时50分许,与证人李瑞新、廖勇的证言基本吻合。刘忠、李伟的证言与120车的接警、到现场的时间虽有所差异,但是不排除证人个体在时间记忆上有所偏差,不能据此推断出林传宇与孙丽不是同一时间受伤的结论。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从成都往自贡方向行驶至距现场事故发生地点250米左右就能发现有警车闪烁、锥形筒、指挥人员。你供述距锥形桶100米才发现锥形桶,你存在忽视观察的行为。你发现锥形桶后,因超车道有一辆货车并行无法变道,未采取紧急制动将刹车踩死,而是抱着过于自信的心理从两辆事故车辆之间通过后才将刹车踩死,该货车撞击两辆事故轿车,其中一辆轿车受力后致车后的林传宇死亡、孙丽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此过程中你临危处置不当。你所驾驶的货车存在超载的情况,公安机关据此认定你承担事故全责正确。你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忽视观察、临危处置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你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你赔偿被害人孙丽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判处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量刑适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