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福来与虞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来,虞乃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3120号原告:黄福来,个体。被告:虞乃和,个体。委托代理人:马瑞春,天长市汊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福来与被告虞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福来、被告虞乃和的委托代理人马瑞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福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虞乃和偿还化肥款28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虞乃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虞乃和到我处购买化肥一批,化肥总额为4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到2016年2月,虞乃和给付化肥款20000元,剩余28000元未付。我要求虞乃和重新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三天左右给付剩余的28000元,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虞乃和至今未还。虞乃和辩称:原、被告是亲戚关系,肥料是给几户的,由被告统一打的条子给原告的,条子的数额不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虞乃和到黄福来处购买化肥一批,化肥总额为48000元,虞乃和出具欠条一张。到2016年2月,虞乃和给付化肥款20000元,剩余28000元未付。虞乃和重新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三天左右给付剩余的28000元,到期后,经黄福来多次催要,虞乃和至今未还。在庭审中,黄福来提供借条一份,虞乃和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虞乃和欠黄福来化肥款28000元及事实存在,其久拖不还,引起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黄福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判决如下:被告虞乃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福来借款2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虞乃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