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祥龙与吴江南塘铸造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龙,吴江南塘铸造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403号原告吴祥龙。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被告吴江南塘铸造厂。本院在审理吴祥龙与吴江南塘铸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祥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