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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8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祥龙与吴江南塘铸造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龙,吴江南塘铸造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403号原告吴祥龙。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被告吴江南塘铸造厂。本院在审理吴祥龙与吴江南塘铸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祥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