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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红启与张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启,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088号申请人王红启,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帅的银行存款12752.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