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昌飞诉被执行人白昌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昌飞,白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白昌飞,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被执行人:白昌良,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申请执行人白昌飞诉被执行人白昌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鞍民杨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4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邵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