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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宋云雷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云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人宋云雷,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云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丽颖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告人宋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拉乘被告人宋云雷由哈尔滨市火车站至阿城区北新客运站,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21时许,在北新客运站门前,被告人宋云雷用拳头将张某的鼻子打伤,并用脚踢张某的腿部后逃跑。经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残,伤后三十日医疗终结。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证人王某、吴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云雷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云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云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判令被告人宋云雷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5877.59元(医疗费4000元、误工费3670.19元、护理费137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拉乘被告人宋云雷由哈尔滨市火车站至阿城区北新客运站,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21时许,在北新客运站门前,被告人宋云雷用拳头将张某的鼻子打伤,并用脚踢张某的腿部后逃跑。经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残,伤后三十日医疗终结。被告人宋云雷于2016年6月9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伤后在阿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济损失共计9554.3元(其中医疗费29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4073.4元,护理费1086.2元,鉴定费600元,复印费1.5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张某报警,称在阿城区北新客运站门前被一名男子殴打。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2016年6月9日,宋云雷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王某证言:我和张某是在北新客运站拉活的司机,2016年5月16日21时10分左右,张某拉一个男的到北新客运站门口,在车上他俩吵吵了几句,然后下车又吵吵,后来那个男的打车走了,过了一会儿又回来了,和张某厮打起来了,打了张某鼻子一拳,踢了张某一脚,我看见张某鼻子出血了。3、证人吴某证言:2016年5月16日21时10分左右,张某开车到北新客运站门口,张某和一个男的在车里争吵了几句,后那个男的打车走了,过一会儿那个男的又回来了,下车后和张某发生争吵,后厮打起来,那个男的打了张某鼻子一拳,踹了张某一脚就跑了。4、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5月16日20时许,我在哈尔滨火车站拉活,拉了四个人,一个女的,三个男的,开车到阿城北新客运站,那个女的和两个男的下车了,其中一个男的(宋云雷)不下车,加我微信说要微信支付车费,后来又说就不给我钱,打车就走了,我开车一直跟着他,追上他之后要回了车费,我就回到北新客运站。过了七、八分钟,这个男的又回来了,我俩就厮打起来了,我鼻子被他打出血了,右大腿被他踹了一脚。5、被告人宋云雷供述:2016年5月16日21时左右,我在哈尔滨火车站打车回阿城,到北新客运站门口,因为司机在车上骂我,我下车后就没给他钱,我说给他微信转账,加完他微信我也没给他钱,我下车后就打车回家,那个司机开车追上我坐的出租车,张口骂我,还踢我,打我脑袋,我用微信给他转了30元钱,给完后他就走了。后来我越想越生气,就让出租车往回开,回到北新客运站门口,到了后我就跑到那个司机跟前用右手朝他脸上打了一拳,朝他大腿上踢了一脚就跑了。那个司机叫张某,他的伤是我形成的,我对鉴定结论无异议。6、(哈阿)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77号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被鉴定人张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7、病例、诊断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云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其请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合理部分,理由合理、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请求的后续治疗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云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二、被告人宋云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554.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黎范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