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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洪幼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洪幼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004号原告:罗某。法定代理人:罗廷山(原告父亲),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飞,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幼昌,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0466-6。代表人:陈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莉,该公司员工。原告罗某诉被告洪幼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