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亚贤与刘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贤,刘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262号原告:张亚贤,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连国,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贤与被告刘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亚贤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