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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亚贤与刘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贤,刘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262号原告:张亚贤,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连国,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贤与被告刘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亚贤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