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119号申请人张甲。申请人张乙。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甲、张乙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甲、张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2014年12月25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张乙住院医疗费凭据由张甲承担;张甲另一次性赔偿张乙现金800元,张乙因事故发生的所有补偿费用自负;二、张甲所有损失自付。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协议确认约定的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甲、张乙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