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0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春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828号原告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D座15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5350-3。法定代表人叶日仿。委托代理人向芬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思贵,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春杰,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民二路流塘万威电子厂,身份证号码372324l983********。上列原告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应付利息暂计3323.84元(具体金额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春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吴春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光书 记 员 孟祥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