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洪海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091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高名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锋,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海月,女,住图们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海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