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屈守红、宋海兵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守红,宋海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特67号申请人:屈守红,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宋海兵,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代理人:宋海军,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的哥哥。申请人屈守红与被申请人宋海兵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申请人屈守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屈守红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吴永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昕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