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明与段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段黎明,曹传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男,住淄博市。被执行人:段黎明,男,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曹传银,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孙明与段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