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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明与段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段黎明,曹传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男,住淄博市。被执行人:段黎明,男,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曹传银,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孙明与段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