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继芹、刘晓涛等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芹,刘晓涛,赵慧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继芹,退休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建,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晓涛(系吴继芹儿子),原东海县房管局测量大队职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苗晓宾,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慧(系刘晓涛妻子),原东海县牛山小学教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啸,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华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及其辩护人孙建、苗晓宾、徐啸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被告人吴继芹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开了一家名为“真知味”的餐馆,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便于2006年左右以月息3分的高利息向张彦涛借款,此后,吴继芹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不断向他人借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高额利息及部分本金。2011年5月,吴继芹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名为“迅弘房地产”的中介所,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吴继芹和儿子刘晓涛、儿媳赵慧虚构吴继芹囤积房源炒房需要周转资金、刘晓涛干工程需要竞标资金等理由,以给付月息2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一对一和中间人介绍等方式,向周围朋友、同事、邻居、熟人、民间放贷人等社会主体借款,骗取杜某、董某、张某戊、赵某丙等30多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7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9万余元,实际骗取他人258万余元,其中吴继芹涉及230余万元,刘晓涛涉及160余万元,赵慧涉及70余万元。2013年3月初,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举家逃匿,直至2015年7月底方被抓获归案。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继芹辩称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借钱款大部分都用来支付利息了,还了多少记不清了,指控事实均系其一人所为,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继芹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所借钱款均用于偿还借款及高利息,没有进行挥霍及其他犯罪活动,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较大数额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就推定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指控44笔借款中,只有几笔是本金,其他都是利息和本金之和重新出具的欠条,且大部分都在支付利息。3.吴继芹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涛辩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借钱款均是应其母亲吴继芹的要求,自己没有用过这些钱。被告人刘晓涛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刘晓涛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刘晓涛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数额不能计算到犯罪数额中。3.已经偿还了部分本金、支付了部分利息。4.刘晓涛系初犯、受其母亲吴继芹胁迫,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慧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慧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赵慧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2.赵慧于事后积极进行赔付,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单独或共同虚构吴继芹炒房、刘晓涛干工程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许以高额利息,骗取潘某等34人钱款。扣除已支付本息返还的款项,被告人吴继芹参与骗取人民币233.215万元,被告人刘晓涛参与骗取人民币156.92万元,被告人赵慧参与骗取人民币76.05万元。2013年3月初,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举家逃匿,直至2015年7月底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慧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吴继芹以亲戚出车祸需要钱救治为由,向潘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11年3月3日,又以刘晓涛搞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1分的月息,向潘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2.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开房产中介炒房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2.5分的月息,向李某甲借款人民币11万元。2012年3月27日,吴继芹偿还了5万元本金,期间付利息1万元。3.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吴继芹以开房产中介炒房子为由,许诺2.5分的月息,向赵某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期间付利息3000元。4.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5.2011年11月到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吴继芹以朋友买房急需用钱为由,许诺1角的月息,先后三次向章某乙借款人民币3.5万元,共计支付利息4500元。6.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许诺2分的月息,向杜某借款人民币7.5万元;于2012年8月27日,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2分的月息,向杜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于2013年1月29日,以急用钱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两次向杜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期间共付利息2.4万元。7.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2分的月息,以刘晓涛、赵慧为借款人,向李某乙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万元。8.2011年12月31日、2012年5月30日、2012年8月7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做房产中介需要资金流转和家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3.5分的月息,先后三次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12万元,已预扣及后期支付利息36050元。9.2012年1月1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2.5分的月息,向韦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10.2012年1月6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5分的月息,以刘晓涛、赵慧作为借款人,向张某丙借款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万元。11.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2分的月息,向张某丁、郑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7200元。12.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2.5分的月息,向李某丙借款人民币10万元。13.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以揽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向李某丁、苗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已支付利息960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吴继芹以揽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先后三次向李某丁、苗某借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14.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以吴继芹房产中介炒房、刘晓涛做建筑工程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向李某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已支付利息15000元。15.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赵慧炒房子卖为由,许诺2.5分的月息,以刘晓涛、赵慧作为借款人,吴继芹作为担保人,向李某戊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17500元。16.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向尹某借款人民币0.5万元。17.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吴继芹以急用为由,向于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18.被告人吴继芹分别于2012年7月14日和2012年8月19日,以炒房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向单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2万元,2013年1月3日,被告人吴继芹偿还了人民币5万元本金。19.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晓涛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将其车牌号为苏G×××××的现代轿车“卖”给孙某甲,又以做工程需要继续用车为由请求孙某甲将该车借给其使用,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刘晓涛在未通知孙某甲的情况下,将该车质押给孔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车辆至今也未交付给孙某甲,骗取孙某甲的15万元也未退还。20.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做房产中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李某戊借款人民币1.5万元。21.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开房产中介炒房子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向鲁某甲借款人民币2万元。22.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2分的月息,向鲁某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已扣利息2000元。23.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3分的月息,向姚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4500元。24.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3.5分的月息,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25.2012年10月22日前,被告人吴继芹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崔某借款人民币2万。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5分的月息,向崔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万元。26.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给好处费,向孙某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27.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吴继芹以炒房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利息,向朱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28.被告人吴继芹分别于2012年11月16日和2012年11月24日,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5分的月息,两次向张某丙借款人民币6万元。29.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继芹以帮助他人买卖房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毛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30.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刘晓涛作为借款人,吴继芹、赵慧作为担保人,许诺4分的月息,向刘某丙、曹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31.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继芹以炒房需要资金为由,许诺1角的月息,向马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32.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晓涛、赵慧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许诺2分的月息,向吴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已付利息2000元。33.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做工程招投标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刘晓涛、赵慧为借款人,许诺3分的月息,向杜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34.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2分的月息,向赵某丙借款。其中,2013年1月30日,以赵慧为借款人、吴继芹、刘晓涛为担保人借得人民币3万元;2013年2月3日,以赵慧作为借款人,吴继芹为担保人借得人民币2万元。35.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诺2分的月息,于2013年1月30日、2013年2月7日,以刘晓涛、赵慧为借款人,吴继芹为担保人,向李某己、张某戊借款人民币10万元。36.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许诺4分的月息,以刘晓涛、赵慧为借款人,吴继芹为担保人,向曹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同日,被告人吴继芹又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4分的月息,向曹某借款人民币0.5万元。37.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刘晓涛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4分的月息,于2013年1月30、2013年2月6日,以刘晓涛、赵慧作为借款人,吴继芹作为担保人,两次向董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38.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吴继芹以缺钱急用为由,向孙某丙借款人民币3.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吴继芹供认,自2010年至2013年间,其以儿子刘晓涛做工程、自己炒房需要资金为由借款,并许以月息2分至10分的高额利息,借了二三十人,有认识的,也有经人介绍的,大概二百多万元。所借钱款用于归还经营饭店的亏损和高利贷了,后来不好借钱了,其就叫儿子刘晓涛、儿媳赵慧出面借。到2013年3月份已经无力偿还借款,就带着丈夫刘某甲、儿子刘晓涛、儿媳赵慧和孙子从东海县跑出来躲债,2015年7月29日晚上,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租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了。2.被告人刘晓涛供认,自2011年开始,吴继芹让其签借条,都是她谈好之后其签字。吴继芹让其说是干工程用的,实际没有工程,其经手大概有一百多万元,都给吴继芹拿去了,她说拿去还账,具体什么账不知道。到2013年3月份,已支付不起利息,全家就跑出去躲债了,2015年7月29日晚上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租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了。3.被告人赵慧供认,2011年底的时候,吴继芹说要投资门面房,借钱要有担保人,就让其和刘晓涛签字。她还说刘晓涛投资工程,她借人家的钱到期了,要给人家利息,先借钱给人家利息。吴继芹有没有投资门面房、刘晓涛有没有工地其不清楚,其就在借条上签字了,大概有六七次借了50万元左右。2013年春节前,有人到家中要钱,到3月份,已经支付不起利息了,全家就出去躲账了,直到2015年7月29日晚上,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租房处,被公安抓获。4.被害人潘某、李某甲、赵某乙、王某、章某乙、杜某、李某乙、张某乙、韦某、张某丙、张某丁、郑某、李某丙、李某丁、苗某、李某戊、李某戊军、尹某、于某、单某、孙某甲、鲁某甲、鲁某乙、姚某、崔某、孙某乙、朱某、毛某、刘某丙、曹某、马某、吴某、赵某丙、李某己、张某戊、董某、孙某丙的陈述和借据证明: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炒房子、干工程等理由借款,并承诺高利息。其中有部分人员不认识吴继芹等人,是经过中间人介绍借款的。除去已经归还并的本金、利息,吴继芹、刘晓涛、赵慧分别还有233.215万元、156.92万元、76.05万元没有偿还。证人孔某、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对上述部分被害人的陈述内容予以印证。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和家属吴继芹于2003年开始经营饭店,一共投资几万元。经营情况不好,吴继芹说每个月都赔。其不知道她从什么时间开始借钱,她从来不和其说,直到跑路的时候才知道。6.证人霍某、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日张某甲与吴继芹合伙开了迅弘房地产中介,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甲,一直开到2013年3月吴继芹跑了。主要从事买卖二手房中介服务,当时一家出资一半,各7000元左右。两年也挣了10万元,每家分了5万元。霍某的证言还证明其是刘晓涛的同事,刘晓涛没有参与迅弘的经营,他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找情人,喜欢吃喝玩乐,与别人在一起都是他花钱,一晚上能花掉两三千元。7.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刘晓涛是同事,他平时看起来很有钱,花钱大手大脚,经常吃喝玩乐都是他付钱,在外养小女人,借别人钱供自己消费。同事大都被他借过钱。8.被告人刘晓涛建设银行卡流水、东海县金鹏汽贸公司订车合同、车辆登记表、证人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23日,被害人李某戊打入刘晓涛尾号4409建行账户人民币25万元。当天,刘晓涛向金鹏汽贸章某甲尾号为4612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13万元,用于购买北京现代SUV轿车。2012年5月25日该车登记到刘晓涛名下。9.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资金流水明细证明:被告人吴继芹名下尾号为0614的农业银行卡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大额资金借贷频繁;被告人刘晓涛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大额资金借贷频繁,借贷总额200余万元;赵慧名下尾号为1978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在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间,短期内有大额资金借贷。10.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吴继芹、刘晓涛、赵慧等人的出行信息表证明:吴继芹、刘晓涛、赵慧及其家人于2013年3月初乘飞机离开东海县。1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了三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12.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9日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一民居内抓获吴继芹、刘晓涛、赵慧。13.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慧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关于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1.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可以证实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并没有投资炒房、承揽工程,却以炒房子、干工程的名义向他人大量集资。并在已经无法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隐瞒自身经济状况,继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更多资金。2.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所得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了本金及利息,部分被刘晓涛用于购买汽车,其余实际去向不明,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追回。3.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在一段时间内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还本付息,当骗局无法再掩饰时随即逃匿。综上,二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随意处置、滥用集资款,后又逃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吴继芹、刘晓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继芹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晓涛的辩护人提出的已经偿还大部分本金及利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院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等证据认定了具体数额,且借条记录的借款时间、金额也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并已经扣除了有证据证明的已支付本金和利息。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其中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慧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本院依其分述具体进行了计算核实,并扣减了案发前已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得出本院认定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吴继芹、被告人刘晓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所起作用、认罪态度、具有坦白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慧的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事后积极进行赔付”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综合其他犯罪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慧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本院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继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晓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继芹、刘晓涛、赵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臻审 判 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浩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