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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陶心祥与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心祥,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357号原告:陶心祥,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大沙垌社区居委会韦屋。法定代表人:林性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心祥诉被告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心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愿意和解,被告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原告陶心祥已预付),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陶心祥负担。审判员  杨守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荣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