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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襄垣县添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同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添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姜同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1013号原告襄垣县添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韩红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同林,男,约50岁,汉族,住襄垣县古韩镇南田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垣县添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同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垣县添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添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襄垣县添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亚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