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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宁夏铭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铭瑞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催108号申请人宁夏铭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92号。法定代表人吴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述谋,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夏铭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6645471、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顺之鑫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收款人为河南海迪佳业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1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铭瑞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