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特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齐翔和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x1,齐x2,齐x3,齐x4,齐x5,齐x6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272号申请人:齐x1,女,1939年7月24日出生。申请人:齐x2,女,1941年3月11日出生。申请人:齐x3,女,1944年1月29日出生。申请人:齐x4,女,1946年8月26日出生。申请人:齐x5,女,1949年3月7日出生。申请人:齐x6,女,1954年6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齐x1、齐x2、齐x3、齐x4、齐x5、齐x6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齐x1等6人名下共同共有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院xx号(建筑面积:97.40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齐x6所有;二、由齐x6分别给付齐x1、齐x2、齐x3、齐x4、齐x5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本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七日内首付35万元,余款65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齐x1、齐x2、齐x3、齐x4、齐x5、齐x6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旋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