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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6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南书美与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书美,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838号原告:南书美,女,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刘振华,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村委会,住所地新北村。负责人李振东,该村委会书记。原告南书美诉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村委会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振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1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