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6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南书美与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书美,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838号原告:南书美,女,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刘振华,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村委会,住所地新北村。负责人李振东,该村委会书记。原告南书美诉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村委会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振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1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