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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上玮、张某甲等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上玮,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上玮。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上玮、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068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上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上玮、张某甲、张某乙继续退赔未退赃款及公安机关已追缴、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上玮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上玮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上玮、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陈上玮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上玮撤回上诉。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宇审 判 员  顾峰峰代理审判员  黄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