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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谢斌、刘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谢斌,刘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838号原告刘小华。被告谢斌。被告刘红林。原告刘小华诉被告谢斌、刘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斌、刘红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2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年12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5万元,两笔借款共计45万元,被告均写下借条,并言明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但自2015年7月份起,被告只支付了4000元利息,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拖欠,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3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斌、刘红林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斌与原告刘小华系同事关系,因资金周转,被告谢斌分别于2011年11月22日、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50000元,被告谢斌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起,被告谢斌未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谢斌均借故拖欠,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另查明,被告谢斌与刘红林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谢斌、刘红林的公积金账户予以了冻结。本院认为,被告谢斌向原告刘小华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条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斌归还借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两张借条均约定月息2分,原告要求被告谢斌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谢斌、刘红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刘红林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斌、刘红林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斌、刘红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小华归还借款4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7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谢斌、刘红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九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保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