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109号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系原告之妻)。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