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宝荣、李磊与周晓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荣,李磊,周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财保13号申请人:王宝荣,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李磊,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周晓波,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晓波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房屋的剩余价款500万元给予冻结。申请人李磊以其所有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建行家属院住房(面积201.7平方米,房权证为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一套;李磊所有的位于颍上县管仲新村A组团8#楼421号的住房(面积103.平方米,房权证为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一套,作为财产担保。卞界宪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建行家属院的住房(面积201.7平方米,房权证为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宝荣、李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波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房屋剩余的价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李磊提供担保的房权证分别为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住房各一套的产权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卞界宪提供担保的,房权证为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住房一套的产权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宝荣、李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潘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