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薛小亮与王丽玩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玩,薛小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民终2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玩,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江,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小亮,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阔,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丽玩因与被上诉人薛小亮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丽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江,被上诉人薛小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丽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薛小亮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薛小亮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因被上诉人提供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7000米面料退还义务在被上诉人方。人民调解协议书已明确约定,扣除7000米布退货款项154000元,上诉人应支付给被上诉人172795元。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将退货款154000元赔偿给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仅就7000米面料退货事宜作出约定,未变更此履行方式前,各方均应严格按约定履行。一审既认为退还面料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又在被上诉人未对退货面料提出诉请,且未经释明、7000米面料未灭失并有可能退还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54000元款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薛小亮辩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行为纯属拖延时间,浪费资源,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薛小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丽玩向薛小亮清偿货款人民币3277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由王丽玩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薛小亮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薛小亮与王丽玩间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项下王丽玩退还给薛小亮7000米面料的事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薛小亮与王丽玩之间存在买卖及加工合同关系,由薛小亮向王丽玩供应布匹,同时薛小亮也为王丽玩加工布匹。由于面料质量的原因双方在结算时发生矛盾,后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面料款共计591584元,已付263830元,余款327754元,王丽玩退给薛小亮7000米面料,每米20元,计154000元,王丽玩应支付给薛小亮172795元,薛小亮退还王丽玩5000米面料;履行方式及时限为2015年10月9日下午16点前,刷卡,该事项终结。该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由杭州意法服饰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2015年10月9日,薛小亮退回王丽玩要其加工的布匹5751米,但王丽玩未按约向薛小亮退还布匹及支付款项,遂成讼。一审法院认为,薛小亮与王丽玩之间的买卖合同及加工合同关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薛小亮与王丽玩已经对双方合同关系进行了结算,并于2015年10月8日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从这一角度讲,该协议书仅仅是双方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属于双方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故薛小亮要求解除该份协议书项下其中王丽玩退还给薛小亮7000米面料事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成立,该院对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人民调解协议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各自按约履行,现薛小亮已经履行了协议书项下的5000余米布匹的交付义务,但王丽玩却未能履行7000余米的布匹交付义务及货款支付义务,应属违约。对于172795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因王丽玩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支付,故对薛小亮该部分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于王丽玩未交付布匹给薛小亮是哪一方当事人违约存在争议,即双方对于7000余米布匹的交付方式存在争议,薛小亮主张应该是王丽玩送货,王丽玩则认为应该是薛小亮自提;该院认为,首先,协议书中并未对货物的交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薛小亮已经交付王丽玩的布匹是以薛小亮送货的方式交付,故从公平的角度,该院认为王丽玩也应当以送货的方式交付给薛小亮相应布匹;其次,虽然从便于解决问题的角度认为,在薛小亮给王丽玩送货的同时,可以顺便带回王丽玩应退给其的布匹,但是在薛小亮未顺道带回的情况下,并不免除王丽玩的送货义务;故该院认为未及时交付7000余米布匹的违约方为本案王丽玩。王丽玩未在2015年10月9日下午16点前按约及时交付7000余米退布的情况下,薛小亮还在电话中给予王丽玩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其在10月13日下午16点前履行完毕,但王丽玩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且至今时隔九个月后仍未向薛小亮履行交付义务,故现薛小亮直接要求王丽玩赔付7000余米布匹的价款154000元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薛小亮两项诉讼请求合计326795元,与薛小亮请求差额为959元,该部分差额在双方协议书中未能作出说明,该院依分项合计金额确定王丽玩的欠款金额,多余部分该院不予支持。至于薛小亮要求王丽玩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对于王丽玩欠付的未付款项部分,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故对该部分逾期利息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王丽玩未履行布匹交付义务的赔偿款项逾期利息请求,仅可以从起诉之日起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王丽玩应支付给薛小亮款17279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王丽玩应赔偿给薛小亮款15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薛小亮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6元,减半收取31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58元,合计5266元,由薛小亮负担16元、王丽玩负担5250元,王丽玩应负担部分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院缴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7000米退布应如何履行,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对退面料方式未作明确约定。王丽玩提交的调解情况说明实质系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接受双方询问,在出具人员未到庭,且被上诉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份说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就民事纠纷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协议明确2015年10月9日下午16点之前应退还面料并支付货款,各方均应主动履行,薛小亮在2015年10月9日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将5000米面料送到王丽玩处,王丽玩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退还面料并支付货款。本案双方之间系互退面料,调解协议中第一项内容的履行是由薛小亮将退布送到王丽玩处,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王丽玩的退布也应由其送货给薛小亮。现因王丽玩未按约履行调解协议,致使薛小亮未及时收到退布,调解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薛小亮不能及时处理退回的面料,责任在于王丽玩方。一审判令王丽玩承担违约责任,赔偿7000米面料的相应货款15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上诉人王丽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