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胡淑闺、杨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闺,杨星,柏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329号申请人:胡淑闺,女,1950年10月19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杨星,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柏云婷,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启 智审判员 张 晓 根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