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与淮南市富阳美食娱乐中兴、余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1364号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与淮南市国豪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富阳美食娱乐中兴、杜大林、鲁李良、余黎、钱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5)田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淮南市国豪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富阳美食娱乐中兴、杜大林、鲁李良、余黎、钱桂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