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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兵兵与曹根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兵,曹根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李兵兵。被执行人曹根舟。申请人李兵兵与被执行人曹根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甘1221民初字3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曹根舟偿还原告李兵兵借款4000元,并支付汇款手续费20元,申请人李兵兵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曹根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根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动交来案件执行款1000元。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琼审 判 员  张浩人民陪审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