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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涵俊与被执行人洪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涵俊,洪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龚涵俊,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洪鑫,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洪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密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