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褐玉与王文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褐玉,王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任褐玉。法定代理人任立,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王文娟。本院在执行任褐玉与王文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任立与王文娟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7执437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