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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褐玉与王文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褐玉,王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任褐玉。法定代理人任立,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王文娟。本院在执行任褐玉与王文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任立与王文娟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7执437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