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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与方业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方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文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银久,律师。被执行人:方业龙。本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业龙未按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业龙达成和解协议,方业龙愿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抵偿的73套房屋(价值2800万元)抵偿给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以偿还其债务。经查,本院在执行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方业龙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方业龙700万元现金,再以投资开发的中央公馆73套房屋(价值2800万元)抵给方业龙以偿还此案的全部债务。另本院执行的(2014)马仲案调字第065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业龙增资纠纷一案,将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方业龙700万元现金直接偿还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因方业龙在上述执行案件中即有是债权人,又有是债务人,且上述三个案件是相关联的,本院决定对上述案件合并执行。本院认为,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投资开发的中央公馆73套房屋(价值2800万元)抵给方业龙,方业龙自愿以接受的上述财产抵偿给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接受以同等价格2800万元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投资开发的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名邦·中央公馆总计73套房屋作价28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本案的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