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昆山市齐欣塑胶厂与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齐欣塑胶厂,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12564号原告:昆山市齐欣塑胶厂,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朱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3204892C。投资人: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辉,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联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0281134E。法定代表人:王玉凤。原告昆山市齐欣塑胶厂(以下简称齐欣厂)与被告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锦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欣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贸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欣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6972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3年起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定作塑胶键产品;双方2014年12月之前的定作款已经结清,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原告继续为被告定作产品并陆续交付价值82587.77元的货物,双方口头约定月结120天,自发票开具之日起算;期间,被告对该货款支付了12866.19元,就余款至今未付,遂起诉。被告贸锦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欣厂自述与被告贸锦公司自2013年起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根据被告图纸为其定作塑胶键产品,送货后开具发票,付款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月结120天,双方2014年12月之前的定作款已经结清。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原告继续为被告定作产品并陆续交付货物,经电子对账,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开具票面金额为55751.67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编号12316667),于同年3月31日开具票面金额为26836.1元的发票一份(编号18784867)。前述两份发票金额合计82587.77元,原告自述被告已付款12866.19元,就余款69721.58元至今未付,遂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上述两份发票现已经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抵扣。上述事实,有对账单、送货单、发票、税务事项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结欠定作款69721.58元且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69721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齐欣塑胶厂支付定作款69721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被告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晓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