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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487号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8857596C。法定代表人:唐学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陈洋,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霞,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霞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