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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550号罪犯王勉,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盘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昆刑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5月3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王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勉,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二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罪犯王勉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