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星发、曾星辉与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星发,曾星辉,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119号原告曾星发,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曾星辉,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南门桥边东溪新村。法定代表人林文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宗德,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星发、曾星辉与被告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星发、曾星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曾星发、曾星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星发、曾星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星发、曾星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