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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孟献海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献海,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献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胜阳村。法定代表人:李福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成,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孟献海因与被申请人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商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参加询问,再审申请人孟献海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委托适格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献海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徐 智代理审判员 周 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 记 员 刘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