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352-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夏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确认并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