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628号韦梧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男,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201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韦某与“老刘”(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被告人韦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妇幼保健院对面工商银行柜员机,用随身携带的雪糕棍、502胶水、双面胶等物品封堵柜员机出钞口,制造柜员机故障不能出钞的假象,并在柜员机出钞口旁张贴载有电话号码的诈骗卡片。当日8时许,被害人梁某在上述地点的柜员机无法取款,继而按诈骗卡片的提示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号码,并按对方要求进行操作,后被骗走银行账户里的资金人民币9234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前科查询表,视频资料,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92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人民币3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梁某;白色TCL牌手机一台,折价后予以退赔被害人梁某;502胶水3支、双面胶2卷、卡片135张,予以没收销毁;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白色带黑圆圈T恤1件,予以发还物品持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