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兆华、仲某与杨平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兆华,仲某,杨平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6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兆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东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仲某。法定代理人:杨兆华(系仲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东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平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生,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兆华、仲某因与被申请人杨平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兆华、仲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杨平霞没有受伤,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兆华对杨平霞有殴打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杨兆华殴打杨平霞,并判决杨兆华赔偿杨平霞相关损失没有依据。2.杨兆华对纠纷的发生没有过错,即使抓了杨平霞的头发,也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仲某受伤,过错完全在杨平霞,一审法院认定杨兆华对仲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减轻杨平霞的赔偿责任错误。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1.杨兆华误工标准适用法律错误,杨兆华的绩效工资属无固定收入,应按照无固定收入的情形进行计算。2.杨兆华的护理人员是其丈夫仲东华,仲东华的职业是律师,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收入确定杨兆华的护理费错误。三、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要求杨兆华提供绩效工资证明,在杨兆华未能提供后,一审法院主动向沭阳县庙头中学调查杨兆华2013年的绩效工资,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杨平霞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合法。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1.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厮打,各有损伤均入院治疗。该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确认。因双方均存在过错,致使仲某受伤,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2.杨兆华对仲某未尽到监护责任,一审法院减轻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1.杨兆华的工资损失为绩效工资,杨兆华主张应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按照该校上一年平均绩效工资计算杨兆华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2.护理费计算标准适当。首先,杨兆华主张其护理人为仲东华,仲东华为职业律师,理应能够提交三年之内的收入情况;其次,仲东华的职业性质无法按照其主张的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计算;最后,杨兆华没有提交其护理人为仲东华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适用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相应的护理费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适当。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杨兆华的绩效工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杨兆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兆华、仲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一、关于杨兆华、杨平霞各自受伤的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兆华、杨平霞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仲某损伤的责任分担。因杨兆华与杨平霞互相厮打的过程中未能顾及周围环境,导致仲某跌伤,双方对仲某跌伤均有过错。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杨平霞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三、关于杨兆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杨兆华为沭阳县庙头中学在岗职工,其收入包含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属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沭阳县庙头中学于2014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以及杨兆华代理人一审庭审时的陈述表明,杨兆华在住院期间的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故杨兆华的误工损失为绩效工资部分。因绩效工资在年底评定后发放,本案发生时杨兆华2014年的绩效工资数额尚未确定,故一审法院参照杨兆华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确定其误工损失,并无不当。四、关于杨兆华的护理费计算标准。在一审审理中,杨兆华主张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杨平霞认为护理费标准过高,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该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兆华主张的护理费偏高并酌情调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五、关于一审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调取杨兆华绩效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沭阳县庙头中学出具的证明经过开庭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杨兆华、仲某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兆华、仲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章 润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代理审判员 吴剑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晨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