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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兴改与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改,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728号原告张兴改,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赵朝阳、丁起中,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243号,组织机构代码76412333-4。法定代表人沈发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方志,男,汉族,1951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改与被告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改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琳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