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61号罪犯陈锋,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民事赔偿7094.80元。2011年2月16日、2012年6月27日、2014年3月7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锋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2.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萍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