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国昌与周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昌,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国昌被执行人周君申请执行人何国昌与被执行人周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0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材料款人民币3645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3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君去向不明;本院另案已依法对其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君所有的浙A×××××号沃尔沃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8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