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军与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新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新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97号申请人王军,男,62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新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峰,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新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新地村民委员会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新地村民委员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新地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宏伟审判员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