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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简某某诈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刑初120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某,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曾因犯抢夺罪、诬告陷害罪于2006年1月9日被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四个月后又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以雇佣被害人为司机帮忙载客、运货或修车、租借车辆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中医院、厦门第三医院等地,而后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用手机、现金,骗走被害人财物;或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置于车内的财物盗走。诈骗事实如下:1.2015年8月7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第三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高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498元的三星牌SM7508Q型手机;2.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第三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左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398元的糯米牌金刚3S型手机及人民币350元;3.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何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430元的VIVO牌X5Pro型手机;4.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廖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821元的VIVO牌X5M型手机;5.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林某3一部价值人民币3605元的白色苹果牌6型手机;6.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牛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683元的小米牌4型手机;7.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第三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游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47元的黑色苹果牌6型手机;8.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冉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27元的金色苹果牌6Plus型手机;9.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张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715元的金色苹果牌6型手机;10.2016年1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刘某2一部价值人民币1547元的三星牌J7008型手机;11.2016年1月1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吕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601元的金色苹果牌6型手机;12.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操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485元的OPPO牌R7型手机;13.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第三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赵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284元的小米牌Note型手机;盗窃事实如下:1.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肯德基餐厅附近,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将其放置于车牌号为闽D×××××车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949元的苹果牌5S型手机盗走;2.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趁被害人卢某不备,将其放置于车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83元的华为牌畅享5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简某某,举示、宣读了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被害人高某、左某、何某、廖某、林某3、牛某、游某、冉某、张某、刘某2、吕某、操某、赵某、许某、卢某等十五人的陈述,证人刘某1、林某1、林某2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简某某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电话卡,被害人提供的购买发票、销售凭证、手机包装盒及通联记录,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简某某身犯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简某某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仅实施了指控中诈骗事实的第2、7、8、10、12、13起以及盗窃事实中的第2起,其余指控的事实并非其所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以雇佣被害人为司机帮忙载客、运货或修车、租借车辆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本市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中医院、厦门第三医院等地,而后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用手机、现金,骗走被害人财物;或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置于车内的财物盗走,具体事实如下:一、诈骗事实1.2015年8月7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第三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高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498元的三星牌SM7508Q型手机;2.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第三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左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398元的糯米牌金刚3S型手机及人民币350元;3.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何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430元的VIVO牌X5Pro型手机;4.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廖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821元的VIVO牌X5M型手机;5.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林某3一部价值人民币3605元的白色苹果牌6型手机;6.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牛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683元的小米牌4型手机;7.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第三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游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47元的黑色苹果牌6型手机;8.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冉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27元的金色苹果牌6Plus型手机;9.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张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715元的金色苹果牌6型手机;10.2016年1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山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刘某2一部价值人民币1547元的三星牌J7008型手机;11.2016年1月1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吕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601元的金色苹果牌6型手机;12.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操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485元的OPPO牌R7型手机;13.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第三医院附近,骗走被害人赵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284元的小米牌Note型手机。二、盗窃事实1.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肯德基餐厅附近,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将其放置于车牌号为闽D×××××车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949元的苹果牌5S型手机盗走;2.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中医院附近,趁被害人卢某不备,将其放置于车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83元的华为牌畅享5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斗仔尾路320号二楼的富桥保健的贵9号包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缴获作案工具VIVO牌X5型手机一部及手机SIM卡一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立破案文书、抓获经过及强制措施手续,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被告人简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简某某的自然情况及前科情况。3.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相关涉案财物的价值。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告人作案用的手机等物。5.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及通联记录,证实2015年8月7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三星牌SM7808Q型手机的事实经过。6.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通联记录及手机购买发票、销售凭证,证实2015年10月15日左某被简某某骗走一部糯米牌金刚3S型手机及钱款的事实经过。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及通联记录,证实2015年10月16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VIVO牌X5Pro型手机的事实经过。8.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及手机购买收据,证实2015年10月26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VIVO牌X5M型手机的事实经过。9.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12月9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白色苹果牌6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0.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12月10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小米牌4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1.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及通联记录,证实2015年12月16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黑色苹果牌6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2.被害人冉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5年12月26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金色苹果牌6Plus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及手机购买收据,证实2016年1月16日张某被简某某骗走一部金色苹果牌6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4.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月19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三星牌J7008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5.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及手机购买发票,证实2016年1月19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金色苹果牌6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6.被害人操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2月20日其被简某某骗走一部OPPO牌R7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7.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林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及通联记录,证实2016年2月21日赵某被简某某骗走一部小米牌Note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8.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通联记录,证实2015年9月22日其被简某某盗走一部苹果牌5S型手机的事实经过。19.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2月19日其被简某某盗走一部华为牌畅享5型手机及钱款的事实经过。20.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以雇佣被害人为司机帮忙载客、运货或修车、租借车辆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本市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中医院、厦门第三医院等地,而后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用手机、现金,骗走被害人财物;或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置于车内的财物盗走的相关事实经过。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中的第1、3、4、5、6、9、11起以及盗窃事实中的第1起等部分事实的认定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不仅有在案的被害人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照片予以证实,还有如通联记录、路面卡口的监控照片及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够予以佐证,其中第4、5起事实还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第9起事实还有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加以证实,足以认定。反观被告人简某某的当庭辩解,不仅与其庭前供述有部分出入,其关于事实的描述亦是张冠李戴,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依法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4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44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简某某判决宣告以前同时犯有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简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简某某应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三、扣押在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作案工具VIVO牌X5型手机一部及手机SIM卡一张予以没收,并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依法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晋晔)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人民陪审员 (林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慧 萍)附件一:退赔清单被害人退赔数额(人民币)高飞1498元左殿付1748元何文贵24**元廖福强1821元林文聪3605元牛俊峰1683元游晓聪4047元冉茂君4027元张文胜4715元刘从炜1547元吕欣鑫3601元操某2485元赵均1284元许伟煌2949元卢长福1483元附件二: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