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肖素真与景凌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素真,景凌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民初1306号原告:肖素真,现租住于华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存,华亭县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凌凌,住华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荣,住址同上,系被告景凌凌丈夫。原告肖素真与被告景凌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素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存,被告景凌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素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口头约定的转让合同无效,2、被告立即返还转让费3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将第三人平凉市四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华亭县南大街长途汽车站临街报亭转让给原告,转租费31000元(包括旧冰箱、烤肠机一台,价值1000元的饮料),时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8月20日。口头约定达成后,当天下午原告将转让费在南大街邮政储蓄银行交于被告,后被告将其与平凉市四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位出租合同转交给原告。7月29日,原告接到产权人对该报刊亭拆除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华亭县关于城市扩建“对原有报刊亭拆除”的信息,也未告知原告上位合同第8条:“乙方不得将报刊亭转让、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条款,致原告不知真相蒙受欺诈。故原、被告口头转租报刊亭合同属无效民事行为。被告景凌凌辩称,原、被告自愿达成的口头协议系买卖合同而不是转让合同,原告给付的31000元包括被告报刊亭内物品以及部分设备、装潢,被告对报刊亭即将拆除的事实不知情,且明确告知原告合同即将到期,后续合同由原告与报刊亭所有权人另行签订,故被告不存在欺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于2016年7月4日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收取原告现金31000元,被告将报刊亭交付原告使用,报刊亭发包方平凉市四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报刊亭拆除,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16年8月20日届满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口头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经营的位于华亭县城街道汽车站旁的公交车报刊亭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31000元。根据协议的内容、性质、履行方式及当地市场交易习惯,该协议应认定为转租合同,且已成立。原告虽主张被告隐瞒信息,致其蒙受欺诈,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协议系买卖合同而非转租合同的辩解,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转让费返还问题,被告作为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报刊亭转租原告后,依法负有保证原告对报刊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义务,而被告明知报刊亭不允许转让,且租赁期限仅下剩一个半月,仍将报刊亭转让给原告。现报刊亭在原告经营不足一月之际即被通知拆除,造成该转租合同不能履行,有违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对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告在与被告达成协议时考察不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造成该合同不能履行,亦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转让费的诉求,根据双方过错,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被告关于提前告知原告合同即将到期,后续合同由原告与报刊亭所有权人另行签订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返还转让费的请求,综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酌情支持50%即15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凌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肖素真转让费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肖素真负担144元,被告景凌凌负担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捷 百度搜索“”